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财保11号申请人王玉霞。被申请人辽宁万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王玉霞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万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23套楼房予以查封。同时,申请人以其财产房屋一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保全被申请人财产的同时,也应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一并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以被申请人辽宁万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开发的如下房屋。1、房号x,建筑面积xx㎡。2、房号x,建筑面积xx㎡。3、房号x,建筑面积xx㎡。4、房号x,建筑面积xx㎡。5、房号x,建筑面积xx㎡。6、房号x,建筑面积xx㎡。7、房号x,建筑面积xx㎡。8、房号x,建筑面积xx㎡。9、房号x,建筑面积xx㎡。10、房号x,建筑面积xx㎡。11、房号x,建筑面积xx㎡。12、房号x,建筑面积xx㎡。13、房号x,建筑面积xx㎡。14、房号x,建筑面积xx㎡。15、房号x,建筑面积xx㎡。16、房号x,建筑面积xx㎡。17、房号x,建筑面积xx㎡。18、房号x,建筑面积xx㎡。19、房号x,建筑面积xx㎡。20、房号x,建筑面积xx㎡。21、房号x,建筑面积xx㎡。22、房号x,建筑面积xx㎡。23、房号x,建筑面积xx㎡。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xx市楼房一幢。以上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分别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负责保管,但因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各自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上述财产不允许转移、毁损。如需变卖,必须经本院允许,并保留相应价款提交本院。此外在查封期间内不允许对被查封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因申请人逾期申请造成被查封财产灭失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于迎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佳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