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2103号
原告:三明乐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058406388U。
法定代表人:涂建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萍,福建协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玉春,女,1975年3月4日出生。
原告三明乐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玉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三明乐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明乐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乐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乐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华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方章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