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第1535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松江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黄学义,主任。
被执行人:李淑琴,女,1964年11月27日生,农民,住申请执行人李淑琴诉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松江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原告李淑琴与被告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松江村民委员会于2007年10月14日签订的征地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松江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李淑琴承包土地2000平方米。
三、原告李淑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被告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松江村民委员会征地安置费6.5万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征地安置费6.5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凤阁主动交纳了征地安置费6.5万元,执行费8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曹世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