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4刑初45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抓获,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2016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温光忠,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6)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嘉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温光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13日期间,时任福清联邦化工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同案犯郑某某1(已判刑)未取得公安机关许可、备案,且未经福清联邦化工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将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俗称:丁酮)等易制毒化学品贩卖给同案犯郑某某1。其中贩卖甲苯4桶、丙酮2桶、甲基乙基酮1桶,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净重共计979千克。被告人林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在福清市宏路镇“醉得意”餐厅被福清市公安局玉屏派出所民警抓获。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应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是可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时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购买时应当在购买前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后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预交罚金人民币8000元候判。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郑某某1、同案人郑某某2、郑某某3、万某某的供述,证人纪某某、张某某、倪某某、周某某、许某某、龚某某、郑某某4、郑某某5的证言,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莆田市荔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证明》,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未报备情况说明》,《聘用合同》,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闽警院司鉴中心(2015)毒检字第758、758-1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配剂,情节较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林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智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吴婷婷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一)项三、关于制毒物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3、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4、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一千五百千克;5、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四百千克以上不满四千千克;6、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