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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2689号

胡鹏、周丹等与王爱国、盱眙县四方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鹏,周丹,王爱国,盱眙县四方商贸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2689号

原告:胡鹏。

委托代理人:周丹(特别授权代理),女,系胡鹏妻子,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民意四路***号*楼*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86********。

原告:周丹。

被告:王爱国。

被告:盱眙县四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金源大道东侧址:(国贸商城)。

法定代表人:孙焕然。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229号。

负责人:李迎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绘(特别授权代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郑双龙(一般授权代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鹏、周丹诉被告王爱国、盱眙县四方商贸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鹏、周丹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终结前,原告胡鹏、周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鹏、周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邮寄费120元,合计270元由原告胡鹏、周丹承担。

审 判 长  罗 松

人民陪审员  刘静萍

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