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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民初1130号

申某某与桑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申某某,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3民初1130号

原告:申某某,男,汉族,村民。

被告:桑某某,男,汉族,村民。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桑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申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申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 涛

人民陪审员  孔军宏

人民陪审员  樊小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宗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