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3091号之一
原告:陈舟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定辉,浙江之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东海。
被告:宋后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舟耀与被告陈东海、宋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舟耀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还款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舟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95元,由原告陈舟耀承担。
审 判 员 欧仙允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林赛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