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377号
原告:周艳,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赵志富,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艳诉被告赵志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蔡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