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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2377号

周艳与赵志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周艳,赵志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377号

原告:周艳,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赵志富,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艳诉被告赵志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蔡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