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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3执保266号

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伍晓庆、马桂枚行政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伍晓庆,马桂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3执保266号

申请人: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县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曹晗,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坤,男,系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干事。

委托代理人:杨友兰,男,系永兴县柏林镇计生办干事。

被

申请人:伍晓庆,男。

被

申请人:马桂枚,女。

申请人依据永卫计生征决字[2016]第10508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伍晓庆、马桂枚价值3318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以(2016)湘1023财保13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伍晓庆、马桂枚价值33184元的财产,并移送执行实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伍晓庆、马桂枚银行存款331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曹世华

人民陪审员  何华丽

人民陪审员  朱丽群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曹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