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3执保266号
申请人: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县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曹晗,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坤,男,系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干事。
委托代理人:杨友兰,男,系永兴县柏林镇计生办干事。
被
申请人:伍晓庆,男。
被
申请人:马桂枚,女。
申请人依据永卫计生征决字[2016]第10508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伍晓庆、马桂枚价值3318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以(2016)湘1023财保13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伍晓庆、马桂枚价值33184元的财产,并移送执行实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伍晓庆、马桂枚银行存款331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曹世华
人民陪审员 何华丽
人民陪审员 朱丽群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曹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