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1050号原告青岛金石馆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崂山区上东头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4036045-8.被告山东省海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西路67号16层.
法定代表人:胡保栋。被告王进。男,汉族,1978年9月14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金石馆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海丰置业有限公司、王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金石馆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海丰置业有限公司、王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金石馆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 佳
人民陪审员 谭庆德
人民陪审员 蓝 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