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更1827号罪犯鲁世宽,现服刑于江苏省通州监狱。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东刑二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鲁世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5)通中刑执字第060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6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蕴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栋生、
书记员黄玲玲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通州监狱指派警官费雯雯、黄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鲁世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鲁世宽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鲁世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刑履行能力,财产刑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鲁世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鲁世宽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德萍
审判员 吴汉军
审判员 施素芬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马思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