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467号原告商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刘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众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全艳春 来自:
商秀娟,刘海峰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467号原告商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刘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众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全艳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