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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2467号

商秀娟,刘海峰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商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467号原告商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刘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众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全艳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