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 告 人信 息被告人曾某指控意见指控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建议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被告人曾某来商场自行车停放处,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吉”牌电动自行车偷走骑走,被商场保安员追上抓获。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40元。本院意见被告人曾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被盗财物被缴回的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判 决一、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随案移送在作案工具钳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方 芳
二○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雅 琪何 凯 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