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4刑初307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佰安,男,1984年9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虎林市,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2016年2月4日因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2016年3月18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李世民,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青冈县,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2008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8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6]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佰安、李世民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文博、沙云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佰安、李世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宋佰安、李世民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广厦小区、长青小区、远望小区、东湖小区、麦凯乐商场、萨尔图区万达广场、新玛特商场等地,多次使用弹弓、钢珠为作案工具,采取击打汽车玻璃方式,进入车内实施盗窃18起,窃取人民币47036.00元,并窃取车内物品,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9219.72元;被告人李世民单独作案一起,窃取人民币700元,窃取的车内物品,经认定,价值人民币4336.16元。1、2015年12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宋佰安、李世民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广厦小区A区1号停车场内,使用弹弓、钢珠将被害人宋某某的深黄色广汽传祺牌吉普车的副驾驶玻璃砸碎后进入车内,窃取副驾驶座位一个黄色帆布包,包内有居民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2、2015年1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宋佰安、李世民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大润发超市西北角停车场内,使用弹弓、钢珠将被害人王某某的咖啡色奔驰S300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碎后进入车内,窃取黑色皮包一个,包内有一部银灰色三星笔记本电脑(经认定,人民币4000元)一条软中华香烟(经认定,价值人民币740元)、一条硬中华香烟(经认定,价值人民币480元);一部黑色手机(未能作价)、银行卡等物品。3、2015年12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宋佰安、李世民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广厦小区北门路边,使用弹弓、钢珠将被害人王某1的白色起亚牌K3小型客车副驾驶玻璃砸碎后进入车内,窃取黑色手提包一个,包内有户口本、U盘(未能作价)等物品。4、2015年12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宋佰安、李世民在大庆市让胡路区长青二区停车场内,使用弹弓、钢珠将被害人刘某的白色本田牌凌派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碎后进入车内,窃取布包一个(未能作价)。5、2016年1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宋佰安、李世民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广厦小区北门,使用弹弓、铜珠将被害人高某的红色斯柯达牌昊锐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碎后进入车内,窃取蓝色女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2000元。6、2016年1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宋佰安、李世民在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红高粱饭农家院饭店南侧,使用弹弓、钢珠将被害人乔某停放在路边的咖啡色纳智捷轿车右后侧车门玻璃砸碎后进入车内,窃取黑色女包两个,包内有人民币1100元,一部苹果5S手机(经认定,价值人民币2174.64元);一部OPPO手机(经认定,价值人民币661.20元)。7、2016年1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宋佰安、李世民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吉祥凯越饭店后侧停车场,使用弹弓、钢珠将被害人张某的白色本田牌CRV小型客车的车副驾驶玻璃砸碎后进入车内,窃取黑色女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2500元;一部苹果IPADMINI平板电脑(未能作价)。8、2016年3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宋佰安、李世民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大自然洗浴附近国家电网楼前停车场,使用弹弓、钢珠将被害人刘某1的白色大众牌途观小型客车的副驾驶玻璃砸碎后进入车内,窃取黑色拎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2000元。9、2016年3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宋佰安、李世民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大润发超市前停车场,使用弹弓、钢珠将被害人王某2的黑色奥迪牌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碎后进入车内,窃取棕色拎包一个,包内有LV钱包一个(经认定,价值人民币2940元)。10.2016年3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宋佰安、李世民在大庆市让胡路区麦凯乐商场的门前停车场,使用弹弓、钢珠将被害人赵某某的金色别克牌轿车的副驾驶后侧玻璃砸碎后进入车内,窃取棕色拎包一个(未能作价)。11、2016年3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宋佰安、李世民在大庆市让胡路区长青侯家大院门前停车场,使用弹弓、钢珠将被害人李某某的白色起亚牌轿车驾驶员后侧的玻璃砸碎后进入车内,窃取灰色格子布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1000元;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经认定,价值人民币3950元);一部华为MATE7手机(经认定,价值人民币2944元);一部白色爱派尔手机(经认定,价值人民币543.32元)。12、2016年3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宋佰安、李世民在大庆市让胡路医远望开发区盛福楼饭店侧面停车场,使用弹弓、钢珠将被害人张某1的黑色沃尔沃牌轿车的左后侧玻璃砸碎后进入车内,窃取一个黑色背包、一个棕色拎包、一个手拿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36000元;一部金色三星899手机(经认定,价值人民币500元)。13、2016年3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宋佰安、李世民在大庆市让胡路区长青市场B01号楼下,使用弹弓、钢珠将被害人王某3停放在路边的黑色丰田牌汉兰达小型客车副驾驶后侧玻璃砸碎后进入车内,窃取棕色拎包一个,包内有钥匙、化妆包(未能作价)等。14、2016年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宋佰安、李世民在大庆市东风新村新玛特商场附近的停车场,使用弹弓、钢珠将被害人董某某的银色朗逸牌轿车副驾驶位置后侧玻璃砸碎后进入车内,窃取浅粉色拎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100元,三星19082型手机一部(经认定,价值人民币286.56元)。15、2016年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宋佰安、李世民在大庆市让胡路区松雷商场西侧的停车场内,使用弹弓、钢珠将被害人胡某某的白色起亚牌K3轿车副驾驶位置后侧玻璃砸碎后进入车内,窃取紫色拎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36元;一部三星手机,手机充电器一个,粉色睡衣一件(均未能作价)。16、2016年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宋佰安、李世民在大庆市让胡路区松雷商场西侧的停车场内,使用弹弓、钢珠将被害人姚某某的白色宝马牌X1SUV小型客车副驾驶后侧玻璃砸碎后进入车内,窃取棕色包一个,包内有一对玉球、两盒药、一副黑色皮质手套(均未能作价)。17、2016年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宋佰安、李世民在大庆市让胡路区松雷商场西侧的停车场内,使用弹弓、钢珠将被害人刘某2的红色现代牌悦动轿车副驾驶员位置的玻璃砸碎后进入车内,窃取蓝色包一个,包内有一个橘红色钱包及人民币300元。18、2016年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宋佰安、李世民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万达商场南侧的停车场内,使用弹弓、钢珠将被害人王某4的黑色奔驰牌轿车副驾驶员位置玻璃砸碎后进入车内,窃取红色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2000元,三星手机一部及十余张银行卡(均未能作价)。19、2016年3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李世民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小区富丽城笔笔服饰店门前,使用弹弓、钢珠将被害人赵某1停靠在路边的金色帕萨特牌轿车的车副驾驶位置玻璃砸碎后进入车内,窃取红色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700元;一部白色苹果6plus手机(经认定,价值人民币4336.16元)。综上,被告人宋佰安实施盗窃18起,窃取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6255.72元;被告人李世民实施盗窃19起,窃取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1291.88元。经侦查,被告人宋佰安、李世民于2016年3月17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宏伟六队抓获。案发后,被害人王某2的LV钱包被返还,被害人赵某1的白色苹果6plus手机被返还,被害人张某1的棕色拎包、黑色拎包、黑色手拿包、身份证、钥匙包、两个卡包、两个印章及一个账本被返还,被害人王某某的黑色拎包及银灰色三星笔记本电脑被返还,剩余物品均未返还。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工具照片、被盗物品照片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返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汽车修理费发票等;证人陈丰、高建江的证言;被害人董某某、高某、胡某某、李某某、刘某、刘某2、刘某1、乔某、宋某某、王某4、王某3、王某某、王某2、王某1、姚某某、张某1、张某、赵某1、赵某某的陈述;被告入宋佰安、李世民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指认、搜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佰安、李世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至第十八起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佰安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被告人李世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此次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部分赃物被收缴已返还被害人,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二被告人系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量刑时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佰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世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并返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海燕
人民陪审员 高 红
人民陪审员 林柏松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薛 阳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如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