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4467号
原告:侯维,女,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周寨镇蒋李庄联村郭程庄027。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乐民,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方斜路、沈阳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徐丛剑,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安军,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普安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周华,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民,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卫生院,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新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邵秀根,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拥军,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维与被告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侯维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海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戴礼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