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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1208号

韩春峰与周秀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春峰,周秀荣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208号申请执行人韩春峰,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周秀荣,女,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韩春峰与周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春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周秀荣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周秀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建新

代理

审判员  王惠民

代理

审判员  刘邦胤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