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1681号
原告:王某。
被告: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红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武红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宋西静 微信公众号“”
王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1681号
原告:王某。
被告: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红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武红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宋西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