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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1681号

王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1681号

原告:王某。

被告: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红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武红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宋西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