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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630号

马梦蝶申请执行杨艳宏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梦蝶,杨艳宏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马梦蝶,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邹生龙,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艳宏,丘北县人,现住丘北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梦蝶与被执行人杨艳宏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文民二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马梦蝶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艳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瑞刚

审判员  吴国欣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葛传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