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马梦蝶,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邹生龙,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艳宏,丘北县人,现住丘北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梦蝶与被执行人杨艳宏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文民二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马梦蝶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艳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瑞刚
审判员 吴国欣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葛传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