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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630号

王淑军与大连金州新区杏树敖包旅游度假村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淑军,大连金州新区杏树敖包旅游度假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630号

申请执行人:王淑军,女。

委托代理人:王旭光,男。

被执行人:大连金州新区杏树敖包旅游度假村。

法定代表人:时永霞,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淑军与大连金州新区杏树敖包旅游度假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依据未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大金劳人仲裁字第1759号仲裁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学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曹莹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