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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9919号

王正军与寿有根、吴江市三星橡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正军,寿有根,吴江市三星橡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9919号原告王正军。被告寿有根。被告吴江市三星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铜罗镇富乡村。法定代表人寿有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军诉被告寿有根、吴江市三星橡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军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军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正军负担。

审判员 章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扣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