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9919号原告王正军。被告寿有根。被告吴江市三星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铜罗镇富乡村。法定代表人寿有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军诉被告寿有根、吴江市三星橡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军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军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正军负担。
审判员 章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扣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