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5250号之一
原告:上海云坤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普陀路375号1幢110室。
法定代表人:范可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付杰,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迪马新材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海藏西路30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
原告上海云坤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迪马新材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云坤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云坤经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15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人民币5235元,由原告上海云坤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爱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