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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刑二初字第116号

与被告人孙连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孙连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刑二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连成,男,1959年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学文化,系济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主任,住济南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张茂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丁为民,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诉刑诉(2015)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连成犯受贿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冰、赵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连成及其辩护人张茂伟、丁为民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两次以补充侦查为由要求延期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请恢复法庭审理,并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连成在担任济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处处长及监事会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中共济南市委党校新校区工程建设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施工方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6月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孙连成非法收受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基建办主任侯某某(已判决)所送现金共50万元,为侯某某所介绍的山东雄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深圳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招投标及工程款结算方面谋取利益。2、2012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孙连成非法收受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经理张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2012年至2014年期间,孙连成收受张某某所送购物卡1.7万元,并为其在工程款结算及追加工程量方面谋取利益。3、2012年底,被告人孙连成收受江苏美多尼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区经理唐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并为其在工程款结算方面谋取利益。以上,被告人孙连成受贿数额共计81.7万元。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连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连成未提供新的证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亦不否认;辩护人未提供新的证据,但辩称:被告人自愿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据此要求对被告人孙连成从轻处罚。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孙连成于2011年12月任济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处处长,负责资产管理处工作;2012年11月起,任该公司监事会办公室主任,负责监事会办公室工作。此外,被告人孙连成于2011年3月起,担任济南市委党校新校区工程建设项目部副主任,并担任该项目工程管理组组长、合同造价组组长、质量监督组组长、安全保卫组组长。被告人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负责中共济南市委党校新校区工程建设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施工方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81.7万元。1、2012年6月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孙连成非法收受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基建办主任侯某某(已判决)所送现金共50万元,为侯某某所介绍的山东雄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深圳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招投标及工程款结算方面谋取利益。2、2012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孙连成非法收受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经理张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2012年至2014年期间,孙连成收受张某某所送购物卡1.7万元,并为其在工程款结算及追加工程量方面谋取利益。3、2012年底,被告人孙连成收受江苏美多尼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区经理唐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并为其在工程款结算方面谋取利益。孙连成在被纪检部门审查期间,除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收受侯某某50万元的事实外,又主动供述了其他受贿事实。侦查机关于2014年8月8日查封孙连成及其女儿孙某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市中区公和街房产各一套。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济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证明: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济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孙连成身份和职责证明》、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党委文件《济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改革后组建职能处室及负责人的通知》、济南市委政府投融资管理办公室文件《关于同意季凌、孙连成同志任职工代表监事的批复》、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党委文件《关于苏泽等同志的任职通知》,证明孙连成的任职情况。中共济南市委党校与济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代建合同》、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确定济南市委党校新校区工程建设项目部各职能组职责及人员配备的通知》证明,合同双方的权利及被告人孙连成在从事该项目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市委党校新校区工程现场指挥部第十六次调度会会议纪要》证明:孙连成作为现场指挥部工程施工组、指标合同组组长参加此次会议。《济南市委党校新校区工程建设项目铝单板采购竞争性谈判评委打分表》证明:孙连成是评委。2、原系济南市委党校行政管理部主任兼党校新校区基建办主任的侯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给孙连成送钱3次,共50万元:第一次是幕墙招标后两三天,送给孙连成20万元;第二次是2012年中秋节前,送给孙连成10万;第三次是2013年春节前,送给孙连成20万元。这些钱是华某某和林某某为了中标送给侯某某的,侯某某也给孙连成打了招呼,给孙连成送钱是为了表示感谢,也为了结算请孙连成帮忙。山东雄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经理华某某的证言证明:为顺利承揽市委党校迁建项目中的一个标段和尽快结算工程款,给市委党校负责基建的侯某某先后一共送过50万元人民币现金的事实。深圳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林某某的证言:证实为了承揽济南市委党校新校区幕墙工程,给侯某某送过40万现金。3、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经理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因为业务上的原因,2012年中秋节前给孙连成送了一箱苹果,这箱苹果里放了20万元现金,此外2012年春节在孙连成办公室送给他一张5000元山东一卡通,2013年春节在孙连成办公室送给他一张5000元山东一卡通,2013年中秋节在孙连成家小区门口送给他一张5000元山东一卡通,2014年春节在孙连成办公室送给他一张2000元山东一卡通。4、江苏美多尼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区经理唐某某的证言证明:给党校新校区这个项目上供铝单板,2012年年底,为了让孙连成及时付款,就拿了10万元现金到孙连成的办公室给了孙连成。5、济南市委党校新校区工程建设项目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石材采购合同、铝单板采购合同、工程款支付审批表、政府采购合同等,证实行贿人均与孙连成负责的项目有关。6、侦查机关出具的材料证明,被告人孙连成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7、查封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案发后,侦查机关查封孙连成及其女儿孙某的房产各一套。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连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成立。被告人孙连成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已查封其房产,亦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自愿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上述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连成的受贿八十余万元,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不能谓之主观恶性较小,不能谓之没有实际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其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亦非初犯、偶犯,辩护人的上述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连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孙连成非法所得八十一万七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朱庆臻

人民陪审员  秦 芳

人民陪审员  吴卫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叶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