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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执127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平、杨震平、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杨震平,胡平,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1278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127号。负责人谢嘉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玄武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剑,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震平,男,1979年8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平,女,1978年12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阳光城市花园A区30-101。法定代表人邵明,该××董事长。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与被执行人杨震平、胡平、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玄商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震平、胡平、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市辖区内无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查询其财产状况,未获回复。另查明,被执行人杨震平名下有车辆两辆,其中,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系本案抵押物,本院均已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75016.32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175016.32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玄商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宜春执行员  王正顺执行员  牛利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