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54号申请执行人项传运,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执行人魏继洪,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安义县。申请执行人项传运与被执行人魏继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安民三初字第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魏继洪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魏继洪在银行有存款和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继洪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万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魏继洪与执行标的相应的收入及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魏继洪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征革
审 判 员 杨安国
代理
审判员 徐 卫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夏 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