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2116号
原告:四川省射洪县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宗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射洪县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
负责人:梁军,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杨剑云,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
原告四川省射洪县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射洪县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与被告杨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射洪县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射洪县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司西藏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省射洪县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射洪县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晓银
人民陪审员 马远坤
人民陪审员 赵敦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