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2民初394号原告朱世成,男,汉族,1953年出生。被告德令哈市柴达木防沙治沙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德新西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世成诉被告德令哈市柴达木防沙治沙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一案,因原告朱世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朱世成承担。
审判员 李春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君 来自:
朱世成与德令哈市柴达木防沙治沙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2民初394号原告朱世成,男,汉族,1953年出生。被告德令哈市柴达木防沙治沙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德新西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世成诉被告德令哈市柴达木防沙治沙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一案,因原告朱世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朱世成承担。
审判员 李春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