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5279号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丹阳一路27号4幢2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92865260。法定代表人廖代斌,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瑛,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朱尔坤,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罗永琴,女,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永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云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恺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