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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民辖10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民辖10号田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覃东英诉被告林忠光、陶倩、林一凡、广西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认为,被告周英杰是你院干警,不宜对该案行使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周英杰是你院干警,你院审理本案,使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存在公正、公平质疑。你院报请本案指定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本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定田东县人民法院为二、田阳县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原告覃东英诉被告林忠光、陶倩、林一凡、广西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材料移送田东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

审判员 彭 妮

代理

审判员 许彩乐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苏 倍appoint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