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329号申请执行人温财秀,女,1975年7月8日生,住宁都县。被执行人魏立峰,男,1982年6月27日生,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温财秀申请魏立峰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魏立峰应支付申请人温财秀案款507400.0元,承担执行费7474.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0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魏立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3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春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曾小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