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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4594号

深圳市希顺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许永清、丰泽区万达有机硅材料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希顺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许永清,丰泽区万达有机硅材料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4594号

原告:深圳市希顺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文仁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婷,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永清,男,汉族,1977年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丰泽区万达有机硅材料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经营者:许春云,女,汉族,1979年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以上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勋,福建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希顺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顺公司)因与被告许永清、丰泽区万达有机硅材料商行(以下简称万达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谢朝晖

代理

审判员  庄丹钦

人民陪审员  毛晓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紫君附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