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4594号
原告:深圳市希顺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文仁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婷,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永清,男,汉族,1977年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丰泽区万达有机硅材料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经营者:许春云,女,汉族,1979年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以上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勋,福建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希顺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顺公司)因与被告许永清、丰泽区万达有机硅材料商行(以下简称万达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谢朝晖
代理
审判员 庄丹钦
人民陪审员 毛晓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紫君附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