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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1648号

李某与侯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1648号申请人李某,男,1979年8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侯某,女,1981年8月2日生,汉族。李某申请执行侯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依据生效的(2005)辉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侯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李某孩子李钦抚养费84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侯某自动给付申请人李某孩子李钦抚养费84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结算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5)辉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如吉

审 判 员  周传忠

代理

审判员  秦小运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