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1648号申请人李某,男,1979年8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侯某,女,1981年8月2日生,汉族。李某申请执行侯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依据生效的(2005)辉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侯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李某孩子李钦抚养费84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侯某自动给付申请人李某孩子李钦抚养费84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结算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5)辉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如吉
审 判 员 周传忠
代理
审判员 秦小运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