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2028号申请执行人王淑伟。被执行人天津恩鑫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案由:劳动争议申请执行人王淑伟与被执行人天津恩鑫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16)第045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人民币5347.59元。本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完毕为由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表示本案今后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以上事实,有问话笔录、书证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表示本案不再要求执行。本院应依法予以照准。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16)第0457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学江
审 判 员 任树森助理
审判员 潘东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付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