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6922号
原告:温岭市佳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牧潘路2号。
法定代表人:罗妙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兴波,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献金。
被告:陈梅兰。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乐肖梦,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岭市佳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献金、陈梅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岭市佳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佳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温岭市佳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华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毛律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