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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626号

王军杰与张琛、张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军杰,张琛,张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626号

原告:王军杰,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琛,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彤,男,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王军杰与被告张琛、张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2016年9月6日,原告王军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军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军杰负担。

审 判 长  刘 奇

人民陪审员  王东亮

人民陪审员  任天才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