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626号
原告:王军杰,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琛,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彤,男,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王军杰与被告张琛、张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2016年9月6日,原告王军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军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军杰负担。
审 判 长 刘 奇
人民陪审员 王东亮
人民陪审员 任天才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