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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执293号

邓水英、王振宇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水英,王振宇,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9执293号申请执行人邓水英,安福县谷源山林场退休工人。申请执行人王振宇,安福县林业局干部。被执行人XX,无业。申请执行人邓水英、王振宇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安城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XX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邓水英、王振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6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XX拘留了15天。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借款410000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安城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雷

审判员 何永明

审判员 廖剑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彭伟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