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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3684号

李某诉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3684号

原告:李某,女,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朱某,男,1964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受理,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李万芳。

审 判 长  狄英纳

人民陪审员  姜晓红

人民陪审员  张晓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天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