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3684号
原告:李某,女,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朱某,男,1964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受理,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李万芳。
审 判 长 狄英纳
人民陪审员 姜晓红
人民陪审员 张晓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天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