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1349号
原告:南通华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155号天鑫大厦601室。
法定代表人:顾沫英,董事长。
被告:蒋健。
原告南通华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南通华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华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华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通华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红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顾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