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4934号申请执行人邱笑红,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邱嫦娥,女,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邱笑红与被执行人邱嫦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452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采取了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信息,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等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邱嫦娥名下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已被本院定期依法执行。其余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49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冬 伟
审判员 谢 安
审判员 蓝 大 川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敏(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