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3045号
原告:福建省德化石牛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门滩镇霞山村。
法定代表人:涂金淼,该公司经理。
被告:蔡重视,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福建省德化石牛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重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德化石牛铸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德化石牛铸造有限公司以要求与蔡重视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德化石牛铸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计304元,由福建省德化石牛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雪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潘静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