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5130号原告杜宝珍。被告苏领宾。被告牛兵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谈固路39号美东国际中心A座6层。
原告杜宝珍与被告苏领宾、牛兵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杜宝珍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宝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宝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宝珍负担。
审判员 郭晓斐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杜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