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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5130号

杜宝珍与苏领宾、牛兵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杜宝珍,苏领宾,牛兵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5130号原告杜宝珍。被告苏领宾。被告牛兵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谈固路39号美东国际中心A座6层。

原告杜宝珍与被告苏领宾、牛兵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杜宝珍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宝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宝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宝珍负担。

审判员  郭晓斐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杜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