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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5497号

陕西神木县百姓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与高左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神木县百姓家园商贸有限公司,高左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5497号原告神木县百姓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人民广场南侧水龙大厦。法定代表人乔爱钧,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任晓艳,系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左爱,女,197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镇百姓家园购物广场二楼顶派鞋柜,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原告神木县百姓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左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木县百姓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神木县百姓家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塬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秀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