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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民初93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工业桥支行与薛换地、冀小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工业桥支行,薛换地,冀小刚,张家口大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民初9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工业桥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中横街19号。负责人张晓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尹河,客户部经理。被告薛换地,女,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县。被告冀小刚(薛换地丈夫),汉族,现住同上。被告张家口大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姚家房镇东房子村。法定代表人张玉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工业桥支行诉被告薛换地、冀小刚、张家口大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元,依法减半收取19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新志

审 判 员  王凯隆

代理

审判员  李桂滨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晨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