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瑞行赔初字第5号原告徐秀华。被告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永旺。出庭负责人狄大夫。委托代理人余心海,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胜峰。出庭负责人朱卓瑶。委托代理人徐本仲、刘伟,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审理的原告徐秀华诉被告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瑞安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原告徐秀华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秀华负担。
审 判 长 林波
人民陪审员 李明
人民陪审员 叶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