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3991号原告张玉琴,女,汉族,1961年1月31日出生。被告芦福贵。被告兰书爱,女,汉族,1964年7月7日出生。被告河南龙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经北三路南。
法定代表人:芦福贵,职务经理。被告河南大河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芦璐,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琴诉被告芦福贵、兰书爱、河南龙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大河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玉琴于立案后七日内未交费,现已超过七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按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玉琴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杨 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文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