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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3991号

张玉琴与芦福贵、兰书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玉琴,芦福贵,兰书爱,河南龙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大河新能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3991号原告张玉琴,女,汉族,1961年1月31日出生。被告芦福贵。被告兰书爱,女,汉族,1964年7月7日出生。被告河南龙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经北三路南。

法定代表人:芦福贵,职务经理。被告河南大河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芦璐,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琴诉被告芦福贵、兰书爱、河南龙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大河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玉琴于立案后七日内未交费,现已超过七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按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玉琴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杨 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文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