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财保00173号
申请人:车龙剑,男,汉族,个体户。
被
申请人:王远强,男,汉族,居民。
被
申请人:张鸿雁,女,汉族,居民。
被
申请人:肖贵阳,男,汉族,居民。
被
申请人:王炜,男,汉族,居民。申请人车龙剑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远强、张鸿雁、肖贵阳、王炜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远强、张鸿雁、肖贵阳、王炜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ALAZDFZZ0116Q000059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车龙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远强、张鸿雁、肖贵阳、王炜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远强、张鸿雁、肖贵阳、王炜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车龙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蔡一蝶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汪子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