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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民初637号

苏春吉与张立益、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春吉,张立益,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2民初637号原告苏春吉,男,1976年12月30日生,汉族,村镇银行员工,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张立益,男,47岁,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车军,男,47岁,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本院受理原告苏春吉诉被告张立益、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车军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车军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通知被告车军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春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64.00元,全部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金星

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

人民陪审员  张新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尹明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