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2民初637号原告苏春吉,男,1976年12月30日生,汉族,村镇银行员工,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张立益,男,47岁,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车军,男,47岁,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本院受理原告苏春吉诉被告张立益、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车军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车军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通知被告车军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春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64.00元,全部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金星
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
人民陪审员 张新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尹明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