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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财保74号

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抚松县林源彩钢门窗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抚松县林源彩钢门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财保74号

申请人: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王四光,系董事长。

被

申请人:抚松县林源彩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抚松县。法定代表人张立国,系经理。

申请人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称被申请人抚松县林源彩钢门窗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经申请人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责任担保,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行借款350万元,且双方签订了《反担保合同》。现申请人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认为被申请人抚松县林源彩钢门窗有限公司已经发生不利于申请人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风险情况,极有可能出现借款到期后代为偿还,被申请人抚松县林源彩钢门窗有限公司已丧失反担保能力。申请人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欲提起诉讼,为保证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抚松县林源彩钢门窗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属于抚松县林源彩钢门窗有限公司的位于抚松县抚松镇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抚国用2005第062111XXX号,面积2766.00平方米)予以查封。

二、对抚松县林源彩钢门窗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抚松县松南路(所有权人为抚松县林源彩钢门窗有限公司,房权证号为抚松房权证抚FQ字第011X**号,建筑面积239.40平方米);房权证号为抚松房权证抚FQ字第011X**号,建筑面积588.00平方米);房权证号为抚松房权证抚FQ字第011X**号,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房权证号为抚松房权证抚FQ字第011X**号,建筑面积257.50平方米);房权证号为抚松房权证抚FQ字第011X**号,建筑面积114.46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6日),不允许其私自买卖、转让、不得设定其他权利。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广友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