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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2935号

阎丽丽与大连盛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阎丽丽,大连盛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大连盛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2935号原告阎丽丽。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哈尔滨市道外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连盛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责人李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大连盛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阎丽丽与被告大连盛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被告大连盛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0,000元,后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2,920元,退还原告2,895元。

审 判 长  姬立海

代理

审判员  栾 琪

人民陪审员  王玲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