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2935号原告阎丽丽。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哈尔滨市道外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连盛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责人李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大连盛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阎丽丽与被告大连盛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被告大连盛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0,000元,后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2,920元,退还原告2,895元。
审 判 长 姬立海
代理
审判员 栾 琪
人民陪审员 王玲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