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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741号之一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碧琼农牧有限公司张碧琼、胥元、陈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碧琼农牧有限公司,张碧琼,胥元,陈倩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7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顺城街51号。法定代表人王瑞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碧琼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云龙镇鱼荐村4社。法定代表人张碧琼。被执行人张碧琼,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拉萨市城关区。被执行人胥元,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拉萨市城关区。被执行人陈倩,女,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碧琼农牧有限公司张碧琼、胥元、陈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及房产登记、林权等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市龙泉驿区、简阳市的房产财产和广元市的林权已经被简阳市公安局全部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世忠

代理

审判员  陈军辉

审 判 员  钟 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家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