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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1622号

石启洪与徐州腾云蒜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石启洪,徐州腾云蒜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622号原告石启洪,农民。被告徐州腾云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宿羊山镇黄墩村。法定代表人魏国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启洪诉被告徐州腾云蒜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启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石启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启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石启洪负担。

审 判 长  杜万亮

人民陪审员  高遵宪

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静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