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622号原告石启洪,农民。被告徐州腾云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宿羊山镇黄墩村。法定代表人魏国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启洪诉被告徐州腾云蒜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启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石启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启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石启洪负担。
审 判 长 杜万亮
人民陪审员 高遵宪
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静楠 来自